■街談
  “只要涉及說情情形的,必須在3日內填報《辦案說情報告登記表》,按規定程序報告。”為抵制“說情風”,促進公正執法,石家莊市檢察機關開始試行執法辦案說情報告制度,對於為案件當事人說情的單位、組織、個人,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披露,從而對辦案人員形成有力的約束。(7月8日《人民日報》)
  其實這樣的規定並不新鮮,之前很多地方已有所嘗試併成為制度。2010年,山曲阜檢察院實行辦案說情報告制,要求有人打招呼要層層彙報。簡單地說,就是辦案人員在執法辦案過程中,遭遇到了說情的情況,就必須按照規定,逐級作出“報告領導,我被誰說情了”的情況彙報。像在北京大興檢察院,“辦案說情報告制度”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。
  不過效果如何,從一些個案中可起到以管窺豹的作用。比如以“撈人”的名義騙取錢財是近年來犯罪分子常用伎倆,其中不乏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、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等高官,“撈人”何以能騙人,皆在於辦人情案的以權謀私者大量存在,讓人產生了“寧信其有,不信其無”的潛規則認同。由此也不難看出,辦人情案的嚴重程度。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,“說情上報制”能發揮多大的作用,確實很難令人信服。
 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,能說情的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能量,而被說情後的利益輸送也會讓報告變得極為困難。內部的報告制度並沒有多少的剛性約束機制,還是建立在辦案人員的道德自律上;更何況,缺乏外部的監督和約束,報告之後能否被再說情,依然還得靠道德自律,這樣層層的報告程序,在某個環節都可能被突然中止。更何況在現實中,大量的說情是來源於上級的安排,甚至組織的授意。在很多時候,司法不公不是以個體的形式表達,而是以“集體決策”的方式出現,這種情況下又如何去解決說情問題?
  對於公眾來說,“說情上報制”釋放的並非全是積極意義。正如有網友所言,不允許說情、打招呼受法律約束,辦人情案本就違法違規,甚至是犯罪行為,理應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懲治,據實執行便可,何以要靠內部文件來規定?究竟是法大還是文件大?減少暗箱操作根在權力運行公開透明,關鍵在於有社會監督和公眾考核機制,將辦案過程置於陽光下,才能真正預防人情案的發生。
  “辦案說情須上報”忽略了最關鍵的前提,那便是執規不如執法,內控不如外控。解決不了權力暗箱化的頑疾,“辦案說情上報”都不過是形式化的敷衍,自然也無以用效果獲得公眾信任。□堂吉偉德
  (原標題:“辦案說情須上報”忽略了關鍵前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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